特约撰稿人 李海波
1999年前,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筹建了一个公园,可惜人才和资金都不具备,且上级相关部门也不同意,无法开发经营下去。经过几轮的引荐找到在当地做实业的黄淦波来接手。11月30日,黄淦波与石新社区(原石新村委会)签订了《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面积约10000亩。随后依据市政府的批复,成立广东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园的运营管理机构。2005年12月23日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升格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林场许准[2005]954号),这是国内首家民营的国家森林公园。2007年《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被广东省林业厅批准通过。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公园成立至今22年来,累计投入园区旅游开发建设超10亿元,先后建成的主要景点30多个,并实行人车分流,道路更加通畅,旅游服务设施布局合理科学,可满足家庭式旅游和各类文化健康旅游。景区美化靓化工程持续完善;年游客量突破百万大关,成为珠三角地区休闲旅游的重要目的地。
公园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先后被省林业局、旅游局评为“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被联合国相关组织评为“国际生态安全旅游示范基地”和“中国最具发展潜力企业”,成为了全国发展森林文化旅游事业的成功典范。
作为东莞市唯一的国家森林公园,靠近深圳市少有的一块绿地,然而观音山公园一直深受电力供应不足的困扰。观音山公园作为重要的景区,每年接待超百万游客,但景区仅有山脚下的门楼至慈云阁办公楼大概就是三四百米这个区域才有基本电力保障,再往上的六公里是没有电的。占地超80%的大部分旅游景点区域自百鸟园至山顶观音广场,一直以来都没有电力供应。22年来公园就只好自己购买柴油机发了22年的电!
原因是之一是从荒山变为了国家级森林公园引起了地方上的某些人眼红,他们明目张胆地要求黄淦波把公园拿出来,只答应给补偿几千万元。投资了几个亿的黄淦波当然没有同意,于是公园就被有针对性的“关照”。2007年7-8月,供电公司连续对公园无故停电45天,就是为了配合时任市委书记刘志庚(2017年被判刑)抢夺公园。之后公园多次申请增加对公园区域扩大供电也没有解决。
众多中央媒体对此进行过报道
原因之二就是公园方坚决反对南方电网违反《森林保护法》,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穿越国家森林公园在公园内架设7组高压线塔。因为此举对整个景观产生破坏,也破坏了生态,影响了公园未来的发展,游客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公园方明确向东莞市供电局复函不同意在公园内非法架设高压线,后供电局强行在公园内毁林施工。于是公园就向镇、市、省及国务院、中纪委等多个机关发去紧急报告。省林业厅也曾致函供电部门对此提出质疑。在电力部门强行架设高压线的情况下,公园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一是赔偿50万元的绿化费、二是2年内把线塔全部搬走,5月份供电局收到了起诉材料。6月1日,公园就收到了樟木头供电分局发来的《樟木头镇错峰轮休的通知》,要求公园在6月1日至30日的7:30-22:30停止使用网电,后提示7月无通知继续执行轮休。这样从此公园就被执行错峰停电,而公园附件其他的酒店、旅游景点和工厂等都没有实行错峰用电。
公园方多次向多个政府部门及党政领导提交报告,要求供电。几次协调都没有结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说:近期当地镇政府与供电局协调,供电局的意思是说可以协调,但是前提是公园得同意南方电网从你这儿过,我们就一口回绝了,我说这是两码事。你们违法是违法,不能拿违法的东西来作为利益交换,他们意思就是说通电可以,但你得要让他们通行。
在光明的世界里面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并没有享受光明。像前不久的中秋节,在森林里面六点左右就天黑了,游客要下山,要走到八点多钟,有两个多小时森林里面乌漆麻黑地走,是很危险的。没有电也制约了公园的发展,基本的照明都没有,信号塔因为没电,白天发电有信号,晚上没发电就没有信号,监控,包括夜间巡逻,包括对森林的管控,安全都没办法保障。同时对游客提供的服务不到位,公园未来如果发展夜游,发展景观照明这些都受到很大的制约。
对此,京城多位专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的原院长晏智杰教授指出:这些问题往往就出在有些国企甚至于央企部门,他们凭借自己的权力,强制推行自己的某些措施、主张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民营经济往往是处于弱势,权益受到损害而投诉无门,或者多次争取相关部门就存心不给解决,企业一点辙都没有。因此给人一种印象,在国家现在这个环境之下,改革发展到现在这样一个阶段,国家有很多办法来治理私人资本的无序扩张带来的不良后果。这是改革还没有到位的一个具体表现。权力无序的扩张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造成的一个后果。希望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能够真正的发展起来,于国于民于当地都是有好处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指出:这个案例涉及到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问题。涉及到企业的生存权问题和发展权问题,共同发展,不存在一个国进民退或者民进国退的政策预设。也触及到社会资源的理解,平等监管,现在一个电力公司违法,为什么不处罚?有问题不纠正、不教育?不处理?看着很多僧人,本来这些人都很清贫,为了信仰在那儿吃斋念佛,晚上不供电,怎么念佛啊?怎么为社会和平作出贡献?平等保护,谁有理保护谁。还涉及到政商关系问题,当地的市委市政府、镇党委镇政府之间的服务型政府建设问题,公园没有用上电,这个“电老虎”有责任,当地的地方官说老实话,守土失责,父母官做的不合格。还有一个就是解决争议的智慧或者方案的多元化问题。另外关于契约精神,《电力法》规定很清楚,有一个电力公司的强制缔约业务,供电营业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的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这实际上创设了两个权利或者义务,这是供电局的义务,必须给公园供电,必须缔约。对于拒绝供电,违反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民法典》也能找到相关的条款。另外违规架设电线的事,违反了《环保法》,《森林保护法》,但客观上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物权法》十一章所说的,《民法典》物权编说的用益物权,公园也可以获得。公园刚才提到几个方案,不管是七个高压线七合一的方案,还是地下走管道的路线都可以。只要给你供电,供电局把对公园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供电局非要架高压线,这很危险。为什么?比如有人坐缆车一打雷一下雨,缆车万一离高压线很近呢,这样谁都不敢去那儿了。还有老年人上不去,景色看不了。公园还是要和当地供电部门直接拿出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地下埋管道最好,包括跟中国移动一块埋。第二个,七合一,拿出喜欢的方案,公园可以主张补偿。
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原会长张泗汉教授指出: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属于民营企业,和南方电网供电利益冲突产生的一些问题,这两个利益冲突怎么平衡?怎么调解?怎么解决?作为这两个单位都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双方的利益应当依法要受到平等的保护。不是说电网是国营的,是国家的,就无条件优先考虑,而忽视民营企业和生态保护。国家的政策、国家的法律,这两个平等主体都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最近国家一再强调非公有经济的保护问题,民营经济为国家作出的贡献,80%的就业都是靠民营经济解决,政策上都是依法保护的。供电局长期不给公园的电网入网,公园不让电力公司架高压线,要架高压线就要给公园通电,这个问题要合理的解决,是能够找到有效的办法。公园向市委市政府还有公安部门和纪委等各个方面都找了,问题都没解决。还是要采取友好协商的方法去解决它。双方的利益要互相调整,要平衡。
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重大经济课题小组成员付小平教授指出:国家电网公司没有取得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环保局还有市相关文件等等同意,说这种话也许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吧?电网公司施工,像观音山那么大的工程,挺高的,几条线,这么大的电网工程施工,一定要实行招标。国家电网公司这么大的工程,如果都没有招标的话,私下搞名堂,首先就违规。具体讲供电局的这些做法问题,首先针对公园这个森林公园错峰用电有错没错呢?只能说供电局涉嫌滥用权力。因为先保民生用电,什么叫民生行业?广义的来说,森林公园也属于民生行业,狭义的来讲,保民生用电主要是保公共场所的用电。旅游业,同时森林公园是给人制造凉快的地方,所以选择公园6、7月份错峰用电,并不是供电部门滥用权力,只是涉嫌。供电部门给公园错峰用电,甚至不让公园用电。不让公园进国家电网,也许是政府的决策不恰当,尤其会造成政商环境的恶劣。现在习总书记重点强调保护营商环境,尤其是这一个多月两个月重点强调了营商环境,在这方面当地政府有待于改善。
著名法学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教授指出:这里实际上是涉及到用益物权的冲突问题,电线线路建好以后,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际上对周边的土地形成一个限制的,比如森林公园你这个使用有些是受到限制的。哪种权利优先呢?《物权法》,包括《民法典》写的很清楚,谁先取得这个权利,谁一定是优先的。首先这个地应该是集体土地,在森林公园之前是农村土地,黄淦波取得了承包权建成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的所有权属于谁?这个比较麻烦,中国没有国家森林的立法。在这种情况下,公园现在对这个地有一个用益物权,按《民法典》来说,类似于土地经营权。按以往的《物权法》是土地承包权,是比较特殊的土地承包权。无论怎么界定,公园对这个地享有的是一个物权。南方电网建这个线路的时候,要用公园的土地,肯定是侵害了公园的物权。按照《物权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公园作为用益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也有权获取补偿。
涉及到供电的义务问题,还不是限电,都没通过电。《电力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的普遍服务问题,普遍服务是什么概念呢?现在全世界都承认,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用手机、用电、用邮政,这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中国也承认。《电力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国家电网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在通则里面的494条是非常明确的把普遍服务义务规定在《民法典》中,公民也好,企业也好,合理的用电,比如南方电网,有人要签供电合同,绝对不能拒绝。这是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中国是一个法律责任。从普遍服务义务这个角度来讲,如果用《电力法》第二十六条和《民法典》494条,供电合同有更具体的规定。国家电网应该履行普遍服务义务,要真告南方电网,这个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席志国教授指出:作为森林公园,公司拥有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应该有一个在先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物权,任何人不能侵害,不管是国家的电网还是其他第三人,都不得侵害。而且后设立的物权也不能侵害先设立的物权,《民法典》246条规定的很清楚,如果干涉到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威胁。供电局没有经过公园的同意架设电网,首先干涉到侵害到公园方的物权。《民法典》246条、原来《物权法》的35条规定的很清楚,按照这个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也可以按照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现在的《民法典》1165条,要求电力公司损害赔偿,对公园造成损害的要求损害赔偿,最重要的还是要求排除妨碍。如果让其拆除的话,工程巨大,可能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在裁判案件的时候会考虑到经济合理原则。
公园需要供电,根据《电力法》、国务院的实施条例,规定的非常清晰,现在的《民法典》648条也规定的非常清晰,向社会公众供电,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电力法》29条有规定。针对一个森林公园,一个旅游景区,保障旅游景区正常的运营所需要的用电是合理的。这个公园要求供电,应该没有任何问题。有一个是强制缔约义务,只要提出缔约,不用承诺,合同就能成立。如果合同成立,供电局停止供电就是违约。
文章转自:http://www.zghotnews.com/shows.asp?id=2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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