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十八)丨挂单销售引发纠纷的风险提示
时间: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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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4 年 5 月,客户孙某通过业务员徐某为自己投保了一款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年缴保费 9976.40 元, 基本保额28000元,缴费期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2014 年 5 月 7 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终身,开始领取年龄为 65 周岁,首次养老金领取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涉案保单记载销售人员为徐某妻子施某,实为徐某挂单销售。

    投保人自己持有的保险合同后附投保书复印件,在“领取方式”栏里有手书的“保底 6.5%随时可拿,保底 6.5%为年化收益率 ,业务员徐某”字样。2019 年投保人去公司申请领取养老年金,发现保单情况与当时业务员承诺的五年即可还本付息不符。

【案例分析】

    此款保险产品,一旦进入领取期现金价值为零。本案最终能实现调解,主要是由于投保人尚未达到领取年龄,全额退保分公司补差金额不大。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司按照退保规则的退费方案与客户诉求差异过大,使得纠纷化解目标难以实现,导致客户转而通过监管投诉或诉讼来实现诉求,如果像本案一样存在业务员在保单上手写利承诺等误导销售行为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未尽适当性义务的案件进入到判决阶段,公司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

【风险提示】

    1、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87号)第六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不得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2、根据公司《关于个人业务序列强化风险管控,落实风控合规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新保个发〔2014〕8号)相关规定: 针对外部引进团队,要逐一严格落实业务人员的身份信息、从业或社会经历,在队伍发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法”以及“人员管理上不容虚假成分,销售流程上不容造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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