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玖富系中介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 出借人回款应法催借款人
时间:2025-02-26  
     

不久前,笔者接到了之前一位客户小张的电话,小张提到,他的妻子几年前曾在某P2P平台上出借了一些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询问我是否有可能通过起诉平台来追回这笔钱。

他还给我发来一份类似P2P平台的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120169月至2020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3、截止202011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借款无法归还。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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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小张家的出借情况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小张正是看到其他平台出借人败诉的最高院裁定,担心自己贸然起诉平台最后也是既赔钱又耗费精力。

传统民间借贷,债权人(出借人)将钱直接给到债务人(借款人),债权关系清晰明了,一旦债务人赖账违约,债权人基本上一告一准。而作为新兴的网络借贷,通过网贷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需求建立债权关系,在出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往往难以厘清债权关系,有出借人认为钱是通过平台借出去的,现在就该平台还钱。而这个诉求在注重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治体系下,往往并不能得到满足。上述最高院裁定书中也明确表述: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和玖富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原告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公司,玖富公司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驳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诉求。

最近持续跟进网贷领域动态,发现玖富普惠平台传出一个新消息:出借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债权和债权收益权,置换为开放出来的可出仲裁裁决的债权。置换后,出借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自己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什么意思呢?简单来理解,就是玖富出借人可以通过置换债权的形式,获取已经经过法院仲裁程序判决、借款人必须立即还钱的债权。应当说,这对玖富出借人而言是一次新的快速下车机会,应当予以把握。大家可以关注自己所投平台的资讯动向,一旦平台推出相关方案,应尽早参与,掌握回款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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