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近日,客户李女士拨打公司热线反馈,称公司因其身体健康原因拒绝其保单复效申请。接到客户电话后,公司进行核实,李女士于2016年11月在我司投保了一份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2020年12月李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前往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这时才发现该保单已于2019年失效,经与业务员核实,在保单交费期间,业务员曾多次提醒客户进行保费缴纳,但李女士因工作繁忙,未及时交费,导致保单最终失效。
得知保单失效后,李女士表示要进行保单复效手续办理,但因客户已有住院病史,需在健康告知时如实告知。经核保人员仔细审核,李女士身体状况暂不符合公司核保要求,故无法同意其复效申请。
【案例分析】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由于客户李女士的自身原因导致保单失效,因在2年内,故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是消费者曾出现住院病史,公司需要重新核保并出具相关意见。因此,该案件由客户李女士承担相应损失。
【风险提示】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购买相应交费期限及交费金额的保单,避免出现保单失效又需复效的情况。
投保人应设置提醒,按时缴纳保费,若确因资金问题需要缓交,也应在宽限期结束前完成保费缴纳,以免保单失效,造成自身利益遭受损失。
投保人应及时更新自己在保险公司预留的联系方式,以便在续交保费期间保险公司能够及时通知到个人,以免出现因遗忘而造成保单失效的情况发生。
注:复效仅针对长期险,一年的短期险不存在复效问题
【复效规则】
申请资格人:
投保人申请并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可委托代办。
申请渠道: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
新时代移动保全2.0
掌上新华(仅限投、被为同一人)
申请资料:
保全作业申请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字)
健康告知书
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代办可提供复印件)
户名为投保人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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